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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005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合肥华昊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合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华昊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海合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00567-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华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马定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海合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秦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华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海合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海合钢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海合钢管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500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海合钢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2、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