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3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军、丁磊、秦福其、董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明军,丁磊,秦福其,董志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415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西街51号。组织机构代码:7458****-2.法定代表人魏周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涛国,系该公司梁家墩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张明军,男,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丁磊,男,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朱世文,系甘肃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福其,男,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董志鹏,男,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军、丁磊、秦福其、董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张明军涉嫌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明军的起诉。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