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宁波民懿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宏远建材有限公司、舒立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民懿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宏远建材有限公司,舒立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65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民懿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张财君。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宏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舒立长。被执行人舒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民懿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宏远建材有限公司、舒立长[(2015)甬北商初字第0047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65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