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03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宏福饲料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宏福饲料有限公司,孙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313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74975422-6。法定代表人:于连国,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组织机构代码73876843-8。法定代表人:孙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宏福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杨木镇前杨木村,组织机构代码68965749-0。法定代表人:孙斌。被执行人孙革,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201号5-4-2,身份证号码:。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申请孙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生法律效力。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于2015-10-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24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施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