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智会诉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章党、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会,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章党,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王智会,男,汉族,1986年12月11日生,住封丘县李庄乡贯台村二组,原太原市小店区中博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经营者。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发区昆吾路西绪环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0679979-0法定代表人:魏四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兰社春,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章党,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生,住封丘县潘店乡大岸村161号。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8号附1号福晟大厦2号楼16层法定代表人:吴福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会诉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章党、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会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智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8.5元,由原告王智会负担。审判长 杨军强审判员 范伟霖审判员 时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朱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