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卫华和被执行人岩香宰、玉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华,岩香宰,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华,个体工商户,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岩香宰,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玉亮,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卫华和被执行人岩香宰、玉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3)景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卫华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岩香宰、玉亮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9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