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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河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与李卫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李卫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河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荣河化工园区一号。法定代表人孙肖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霜,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卫斌,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农民。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卫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卫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李卫斌委托孙彦超自2014年初多次从我公司购买外加剂产品,孙彦超出具了欠条,后被告支付了20万元货款,因孙彦超是代办人,原告与被告达成一份协议,约定剩余98900元货款由李卫斌承担。后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支付了1万元后,剩余88900元货款一直未予给付,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卫斌立即偿还我货款88900元及利息。被告李卫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卫斌自2014年初以来委托孙彦超从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处为其购买外加剂产品,货款总计298900元,孙彦超代被告李卫斌向原告公司出具了欠条,在被告支付了20万元的货款后,被告李卫斌与孙彦超以协议书的形式理顺了该债务,该协议书约定“孙彦超所欠货款玖万捌仟玖佰元整由李卫斌承担,年底结清。孙彦超,李卫斌,2014年.8月15日”,原告接受并认可,并承认孙彦超出具的欠条不再具有实质的效力。但被告李卫斌仅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给付了1万元货款,剩余货款889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孙彦超出具的欠条的复印件、被告李卫斌出具的协议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卫斌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88900元至今未能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剩余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卫斌未出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卫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货款88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2元,由被告李卫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自强代理审判员  李焕金人民陪审员  柴建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筱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