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刑初36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1日凌晨一点半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从租住地涂某财家顶楼睡醒,下楼看到三楼涂某财儿子涂某胜住处的厨房窗户没关,就从二楼平台攀爬到三楼涂某胜家,在南面靠东的卧室一衣柜的一件粉红色睡衣口袋内盗得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两个,黄金项链(带吊坠)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耳钉一幅(两个),黄金转运珠一个。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刘某某在作案后返回现场拖地,擦拭案发现场。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南街步行街“便民寄卖”将黄金手镯、黄金项链(带吊坠)卖给老板谌华明,卖得六千元,被盗黄金总计四十九点三七克,经高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2095.65元。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凌晨一点半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从租住地涂某财家顶楼睡醒,下楼看到三楼涂某财的儿子涂某胜住处厨房窗户没关,就从二楼平台攀爬到三楼涂某胜家,在南面靠东的卧室一衣柜的一件粉红色睡袄口袋内盗得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两个、黄金项链(带吊坠)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耳钉一副(两个)、黄金转运珠一个。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刘某某在作案后返回现场拖地、擦拭案发现场。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南街步行街“便民寄卖”将黄金手镯、黄金项链(带吊坠)一个卖给老板谌华明,卖得六千元,被盗黄金总计四十九点三七克,经高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2095.65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于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过程中的供述,供述了因最近这段时间没做事,没有钱用,于2015年11月17日凌晨1点多钟,他睡醒了,从租住的厂楼(六楼一个房间)下楼准备去上网,走到楼下时,他发现三楼的厨房窗户没有关,就进去偷点东西,于是他返回去下楼梯,走到楼的楼梯窗户爬进去。左脚踩在二楼的铁门(只有二楼有门,并且当时打开了)进去后他脱下鞋子放在窗户上,穿袜子直接到卧室里去,这户人家有三间卧室,里面都没有住人,两间卧室的床上都没铺被子,衣柜里翻了一下,没有值钱的东西,然后他到东边的卧室去找,在衣柜里的一件粉红色女式老款棉袄的左边下面口袋里找到一个红色的首饰袋子,他拉开拉链看到里面有一个黄金手镯、一条华佛像吊坠的黄金项链、两个黄金戒指,一副(两个)黄金耳钉、一个带红色绳子的黄金转运珠,一个刻有“富贵命长”的黄金吊坠,他偷得这些东西关好柜,他到窗户那拿了鞋子从大门出去关了门走了,走了几步路,他怕发现,于是又从那里爬进去,用拖把拖了地,用床头柜边上的卫生纸擦了他碰过的地方,然后从大门出去了的事实。第二天,即2015年11月18日上午九点钟左右,他拿了偷得的首饰的黄金手镯和黄金项链走到南街找了一家叫“便民寄卖”进去后告诉老板,是老婆的,没有钱用了,就卖掉这几件,他和老板讲到每克170元,称了两个首饰,克重36克,最后算了六千元,付了钱后,他上午就到筠泉路的苹果专卖店花了3400元买了一部苹果5S手机,在中山路一家服装店花了四百余元买了一条深蓝色的裤子,一件深色外套,一件白色T恤,然后花了一百元买了一双皮鞋,用三百元充了“欢乐时光网吧”的卡,剩下的钱用于打的、吃饭、开房,现在身上剩下900元现金的事实。2、被害人涂某财的陈述,陈述了他打电话问了他儿媳妇,她说家里只放了订婚、结婚的黄金首饰,她说用一个红包包放在她们居住的卧室壁橱的一件红色睡袄的口袋里,都是黄金的,有一个手镯、两个戒指,一副(两个)耳钉、两根项链(其中一根有吊坠一根没有吊坠)一个转运珠的事实。3、证人谌某明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11月8日上午9时许,当时他在寄卖行里看店,有一个20岁左右的年青人来他店里问他你们这怎么回收黄金,他说170元/克,对方说180元/克,最后他答应170元/克卖掉,之后年青人拿了一个黄金手镯和一个黄金项莲(带吊坠),他称重后36克多,后写了一张便民寄卖协议,后核实他的身份后,就付了6000元现金给他,之后就离开了的事实。另有指认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现场照片、扣押返还清单、便民买卖协议、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5)16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盗财物被追回归还了失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建国人民陪审员 黄水平人民陪审员 郭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玉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