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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宁夏优之菜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与马敬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优之菜农业产业有限公司,马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优之菜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连湖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罗畅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敬,男,1975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宁夏优之菜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与马敬(2014)青调确字第404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土地承包费、水费374885元,负担申请费5523元,共计380408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调确字第404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