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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学江、胡国恩与被执行人曹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江,胡国恩,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孙学江,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胡国恩,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曹丽,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2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3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孙学江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焦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