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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591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未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钟芳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候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