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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法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鹰潭市鼎固贸易有限公司、章建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市鼎固贸易有限公司,章建均,夏康富,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国辉,姚强辉,赵永东,丁仨,丁勇,丁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法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鹰潭市鼎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章建均被执行人夏康富被执行人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姚国辉被执行人姚强辉被执行人赵永东被执行人丁仨被执行人丁勇被执行人丁仁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执行鹰潭市鼎固贸易有限公司;章建均申请夏康富、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国辉、姚强辉、贵溪市恒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永东、丁仨、丁勇、丁仁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44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夏康富、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国辉、姚强辉、贵溪市恒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永东、丁仨、丁勇、丁仁应支付申请人鹰潭市鼎固贸易有限公司;章建均案款1476209.33元,承担执行费17162.09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476209.3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夏康富;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国辉;姚强辉;贵溪市恒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永东;丁仨;丁勇;丁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贵法执字第001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倪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