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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3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曾婉贞、杨于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婉贞,杨于勤,波特曼(福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336-1号申请执行人曾婉贞,女,汉族,1954年12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杨于勤,女,汉族,1990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波特曼(福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江滨北路水岸假日小区10幢15层。法定代表人高栋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清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德利,该公司执行董事。曾婉贞、杨于勤与波特曼(福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泉仲字9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回址在清源江滨花苑酒店式公寓18#519房地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泉仲字519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亚生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