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才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才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200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才连。上诉人王才连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0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裁定认为,起诉人王才连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才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王才连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指令立案受理。其主要理由为:上诉人所诉请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是一种社会保障,一种经济补偿金。天津市船厂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向上诉人支付。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现上诉人主张天津市船厂支付生活补助款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何日升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全超速 录 员 刘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