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伟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袁红丽,王传亮,陈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07号申请人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伟。被申请人袁红丽。被申请人王传亮。被申请人陈洪刚。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禹法保字第10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两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3万元的查封。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