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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伟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袁红丽,王传亮,陈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07号申请人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伟。被申请人袁红丽。被申请人王传亮。被申请人陈洪刚。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禹法保字第10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两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3万元的查封。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