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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峰、姜丽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峰,姜丽勇,徐建丰,郑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3294号申请执行人周峰,农民。申请执行人姜丽勇,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峰,身份情况同上,系申请人丈夫。被执行人徐建丰,农民。被执行人郑利平,农民。周峰、姜丽勇与徐建丰、郑利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峰、姜丽勇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建丰、郑利平归还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143991.96元及利息损失(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建丰、郑利平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峰、姜丽勇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建丰、郑利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32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华栋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刘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