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龚鸾英与李大立、黄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鸾英,李大立,黄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龚鸾英。被执行人李大立。被执行人黄云波。申请执行人龚鸾英与被执行人李大立、黄云波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大立、黄云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大立、黄云波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大立、黄云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大立在银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大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1×××82内的存款21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坤审 判 员 张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罗安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