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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谭伟与马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马洪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292号原告谭伟,男,1995年出生,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马洪伟,男,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伟诉被告马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伟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谭伟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