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侯沛之与侯慎之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沛之,侯慎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953号原告侯沛之,男,1958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侯慎之,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沛之与被告侯慎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沛之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沛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侯沛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