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5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春弟、吴艮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弟,吴艮亮,林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015号申请执行人林春弟,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丁云峰、陈督,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艮亮,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小平,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春弟与被执行人吴艮亮、林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判决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具执行价值。本院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仅被执行人吴艮亮名下有一处座落瑞安市莘塍街道星火村的一间五层楼房,已因本院他案查封。本院向浙江省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记录、查询房产记录、查询车辆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0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瑞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