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响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响,杨若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响,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吉林省永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若男,女,1992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上诉人李响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响于2016年4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5元,退回252.50元,剩余252.50元,由上诉人李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