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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响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响,杨若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响,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吉林省永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若男,女,1992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上诉人李响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响于2016年4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5元,退回252.50元,剩余252.50元,由上诉人李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