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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44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初至9月底,陈清波(已判刑)、朱国君、吴敏刚(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温岭市箬横镇沿海公路边的西瓜园和葡萄园内以及滨海镇塘坝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受雇佣在该场头参与接送赌博人员和望风共四日,期间场头共获利人民币八万元左右,被告人王某获利人民币八百元。2016年3月1日,温岭市公安局箬横镇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箬横镇大贵面馆门口抓获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清波、彭涛、朱国君的供述,人口信息单,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受雇佣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郑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