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何建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何建欣,吴燕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924号-4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532980-7。负责人李小水。被执行人何建欣,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吴燕贞,女,汉族,1981年8月26日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何建欣、吴燕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建欣、吴燕贞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45508.6元、利息(至2015年5月11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46292.80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3.4%计算)、律师费248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7769元。在诉讼阶段,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7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建欣、吴燕贞名下位于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金瑞1路3号金威郦都汽车位462。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广东京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汽车位进行评估。上述汽车位评估价值为18万元(基准日为2015年8月17日),并依法委托佛山市南海景丰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汽车位进行拍卖。经两次降价共三次拍卖,于2016年1月26日,买受人吴华建(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12万元竞得上述汽车位。因案外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是本案被拍卖房产的抵押权人,对该房产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的款项为103773.27元。退付案外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优先受偿的款项103773.27元,扣除本案评估费600元及执行费7769元,余款7857.73元。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建欣银行存款15956.9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燕贞银行存款3075.62元。退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执行款共计26890.25元。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及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9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潘广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