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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执字第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桑树前、陈友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树前,陈友新,吴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455号之一异议人(案外人):桑树前,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友新,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滦南县。被执行人:吴建才,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滦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新与被执行人吴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桑树前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发现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作出的(2013)倴执字第4551号执行裁定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的规定。属确有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该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倴执字第4551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会生审判员  任佩军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