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耀玲、温先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耀玲,温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黄耀玲,男,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温先平,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黄耀玲申请温先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5民初34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温先平应支付申请人黄耀玲案款394175.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温先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7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智军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增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