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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崔家荣、章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崔家荣,章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44号原告:张明亮。被告:崔家荣。被告:章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崔家荣、章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明亮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夏兰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魏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