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恢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肖光明与马战、杨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光明,马战,杨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恢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肖光明。被执行人马战。被执行人杨金花。申请执行人肖光明与被执行人马战、杨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战名下位于株洲县渌口镇丽景佳园A栋704房屋一套。2015年11月17日肖光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决定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年3月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金花于2016年3月30日向肖光明偿还借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