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与罗幼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罗幼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202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黄石市劳动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2008344-7。法定代表人吴金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军,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执行人罗幼珍。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因被申请执行人罗幼珍拒不履行房罚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其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房罚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中,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告知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房罚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黎 莉审判员 林 峰审判员 闵 丽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