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托乎提?吾守与库尔班?麦提努日、吐尔逊娜依?伊德利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托乎提·吾守,库尔班·麦提努日,吐尔逊娜依·伊德利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701号原告:托乎提·吾守,男,1949年7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艾尼瓦尔·阿不拉,新疆伽苏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海热妮萨·阿布拉,新疆伽苏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班·麦提努日,男,1985年8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民丰县。被告:吐尔逊娜依·伊德利斯,女,出生日期不详,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西街26号。负责人: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托乎提·吾守与被告库尔班·麦提努日、吐尔逊娜依·伊德利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托乎提·吾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托乎提·吾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托乎提·吾守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江宁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人民陪审员 蔺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贺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