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腾飞、李思甜诉被告李利青抚养费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腾飞,李思甜,李利青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488号原告:李腾飞,男,2012年8月5日生,汉族。原告:李思甜,男,2009年11月13日生,汉族。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爱新(曾用名李国新),男,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留光镇耿村和谐路。身份证号:410727198507196518。二原告之父。被告:李利青,女,1980年8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腾飞、李思甜诉被告李利青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腾飞、李思甜及其法定代理人李爱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腾飞、李思甜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朋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