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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腾飞、李思甜诉被告李利青抚养费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腾飞,李思甜,李利青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488号原告:李腾飞,男,2012年8月5日生,汉族。原告:李思甜,男,2009年11月13日生,汉族。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爱新(曾用名李国新),男,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留光镇耿村和谐路。身份证号:410727198507196518。二原告之父。被告:李利青,女,1980年8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腾飞、李思甜诉被告李利青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腾飞、李思甜及其法定代理人李爱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腾飞、李思甜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朋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