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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4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郑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4刑初67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汉族,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捕前暂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小学文化,商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丽华、谭汝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在其租住的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小区×号二楼出租屋,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冯某、林某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底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处,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冯某、林某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5年1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冯某、林某三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2月15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路××小区路口抓获被告人郑某。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甲、冯某、林某、陈某乙、莫某、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郑某定罪处罚。被告人郑某辩称,我在我的租住处容留他人吸毒二次属实,但2015年11月份这次我只容留陈某甲一人吸毒,没有容留三人吸毒。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在其租住的阳江市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小区×号二楼出租屋,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冯某、林某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底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其上述租住的房屋处,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冯某、林某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5年1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其上述租住的房屋内,再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冯某、林某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2月15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路××小区路口抓获被告人郑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和冯某、陈某甲三人一起吸食过两次毒品冰毒,但不是在陈某甲他女朋友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小区×栋×房那里吸的,而是在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口红绿灯旁的一栋楼二楼的出租屋里吸食的,那间出租屋是陈某甲的朋友、一名我平时叫他绰号“四眼仔”的男子租的。第一次是今年11月29日那天下午15时许的时候,当时我想吸毒了就打电话给陈某甲问他在那里,陈某甲就跟我讲他在“四眼仔”位于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口红绿灯旁的一栋楼二楼的出租屋里,于是我就马上和冯某一起去到“四眼仔”的出租屋里。当时我和冯某到了出租屋里时看见陈某甲、“四眼仔”及他女朋友三人,接着我就和冯某、陈某甲三人在出租屋里的沙发坐着聊天,“四眼仔”就和他女朋友在旁边玩电脑。过一会,陈某甲就从他的裤袋里拿一个白色塑料袋出来,再从袋里面拿出一小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出来,然后我和冯某、陈某甲三人就利用矿泉水瓶制作的简易工具轮流吸食毒品冰毒,“四眼仔”和他女朋友见到我们三人在吸食毒品冰毒,但他们两人没有过来一起吸食,他们也不理我们,他们两人就在那里玩电脑,有时进进出出。我和冯某、陈某甲吸食完毒品冰毒后,我们三人就离开了,剩下“四眼仔”和他女朋友两人在出租屋里了。第二次就是今年12月3日那天下午4时左右的时候,当时我和陈某甲、“四眼仔”和他女朋友四人在四眼仔的出租屋里,陈某甲拿出一小包毒品冰毒和我一起在沙发上利用吸毒工具吸食冰毒,“四眼仔”和他女朋友两人就在旁边玩电脑,也是没有和我们一起吸食毒品冰毒的。过了一会,冯某就自己一个人来到“四眼仔”的出租屋里找陈某甲,跟陈某甲聊了几句,然后也吸食了几口毒品冰毒,休息了一会就离开了。我和陈某甲吸食完毒品冰毒后,见还剩些少毒品冰毒,我就自己收起来了,然后我就叫陈某甲开车送我到××市场附近的出租屋里了。我收起来的那些毒品冰毒就是我被抓获当天所缴获的那些毒品冰毒。林某辨认出多次容留其及陈某甲、冯某吸毒的“四眼仔”(郑某)。2、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具体时间我都记不清楚了,不过反正都没多长时间。我记得第一次应该是上个月底(2015年11月),也就是我被抓的四、五天前的一天下午的三、四点钟,“鬼仔”说他在阳东××路口附近的一间出租屋的二楼,他让我去那里坐坐,于是当时我就和“二通”一起去到“鬼仔”说的这间××路口的出租屋,当时在出租屋里有我、“二通”、“鬼仔”、“四眼仔”在那里,“四眼仔”就在那里玩手机和玩电脑,“鬼仔”就拿出一小包冰毒,我们三个就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做了一个筒易的吸食冰毒的工具,轮流以“煲猪肉”的方式在茶几那里吸食冰毒。第二次是我被抓的前一、二天(2015年12月2日或3日)的下午三、四点左右,“鬼仔”打电话叫我去“四眼仔”的出租屋,我去到那里后看到“鬼仔”和“二通”在出租屋里茶几那里“煲猪肉”(指吸冰毒),于是我也跟着他们一起“煲”了几口(指吸食冰毒),然后和“鬼仔”说了点事情就先走了。在“四眼仔”那里吸食冰毒的情况就是这样的,一共就两次。冯某辨认出2015年11月底、12月初两次容留其及林某(“二通”)、陈某甲(“鬼仔”)吸毒的“四眼仔”(郑某)。3、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四眼仔”叫阿×,全名我不清楚,是阳江市阳东区人,年约30岁左右,他住在阳江市阳东区××镇××路红绿灯旁的一间出租屋的二楼。第一次是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我当时一个人在“四眼仔”的出租屋里,这时“二通”打电话给我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讲在“四眼仔”的出租屋处,之后“二通”和“阿晓”二人来到出租屋找到我,之后我们三人就在“四眼仔”的出租屋吸食了一次毒品冰毒,吸完毒品之后我们就离开了。我当时是和“二通”在四眼仔的出租屋处坐,但我坐了一会后就离开了,没有在他的出租屋处吸食毒品,“二通”后来有没有在“四眼仔”的出租屋处吸食毒品我不清楚。我不管别人怎么讲,但“四眼仔”是做正行生意的,我不想把他也连累进来,我是不会讲的。第一次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是在上个月(2015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当时我在阿华的出租屋里坐,在那坐的时候接到“二通”的电话问我在那里,我说在“四眼仔”这,过了一会,“二通”和“阿晓”就到了阿华的出租屋,他们两个人到了之后,我们坐着闲聊了一会,之后我拿出了一小包用封口塑料袋包装好的冰毒出来,然后我们三人一起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了一次冰毒。第二次是在这个月(2015年12月)3日下午,几点我不记得了,当时我和“二通”在阿华的出租屋坐,坐了一会后我也是拿出一小包冰毒,之后和“二通”一起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了一次冰毒,在我们“煲猪肉”过程中,“阿晓”也来到了阿华的出租屋这里,“阿晓”在那里坐了一会,闲聊几句,他也吸食了一点冰毒,之后“阿晓”就走了。我和“二通”又在那坐了一会后也走了。陈某甲辨认出2015年11月底、12月3日两次容留其吸毒的“四眼仔”(郑某)。4、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应该是上个月(2015年11月)底一天下午3点钟左右,当时我是准备去上班(我上班时间是下午3点半到晚上12点)的,就去客厅那里转了转,我就看到“阿鬼”,还有两个我无识得的男子在茶几那里坐,郑某也在,当时我看到“阿鬼”拿出一个插有两条吸管的玻璃瓶摆在茶几上面,之后“阿鬼”又拿出一小包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晶体状物品,我大概知道是那包晶体状的东西是冰毒,又看到个插着吸管的玻璃瓶,估计他们应该是要吸毒了,刚才我也讲了我很讨厌那些东西,所以我就出去上班了。陈某乙辨认出陈某甲(“阿鬼”)。5、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租赁合同:证实莫某2015年6月将其位于阳江市阳东区××镇××小区×号房屋的二楼租赁给“阿华”开公司,并辨认出“阿华”是郑某。6、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有这件事,细节我不记得了。郑某通过手机和微信联系过我,说他上了一个绰号为“阿鬼”的人的车,发现“阿鬼”车上有冰毒,所以他就跟我说件事,问我抓不抓。我向他了解“阿鬼”的个人情况,他说他不清楚,只知道这人的外号,他跟我说“阿鬼”在阳江市江城区活动。我让他继续留意,但是他没有将情况再联系我们。二、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阿鬼”就经常去我那里吸的,“阿晓”、还有那个我无识名的男子我记得有2次。第一次是在上个月(2015年11月),应该是月底的时候一天下午大概3点钟左右,当时我正在出租屋(也是我公司)里面做工,“阿鬼”来到我楼出租屋里,他坐了一会后接个电话,过了没一会,“阿晓”、还有那个我无识名的男子也上到了我出租屋,他们在客厅里坐了一会后,“阿鬼”就拿出一小包晶体状的冰毒,还拿出一个用玻璃瓶、两条吸管做成的东西,当着我的面,他们三个人轮流的吸食完了那一小包晶体状的冰毒。第二次好像是这个月(2015年12月)3日下午4点钟左右的时候,“阿鬼”和我无识名的那个男子两个人来到我出租屋,开始到的时候他们只是在厅那里饮茶,过了一会“阿晓”也到了我出租屋那里,应该是他们约好的吧,那个“阿晓”来了一会,他们也是饮了一会茶、闲聊了几句,“阿鬼”也是拿出一小包冰毒和那个用来吸毒用的玻璃瓶,他们三个人也是轮流吸食了那包冰毒,这次好像没有吸完,还剩下一点给那个我无识得的男子收起来了。郑某辨认出2015年11月底、12月初在其出租屋吸毒的“阿鬼”(陈某甲)、“阿晓”(冯某)及不知名的男子(林某)。三、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对郑某容留他人吸毒的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小区×号二楼出租屋进行勘验。四、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林某、冯某对郑某容留他们吸毒的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小区×号二楼出租屋进行指认。2015年12月15日对郑某进行吗啡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氯胺酮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甲基安非他命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阳性。五、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5日,公安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路××小区路口抓获被告人郑某。六、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出生于1987年5月10日,作案时已达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七、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证实未发现被告人郑某有其他犯罪记录在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郑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2015年11月底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阿鬼”)、冯某、林某吸毒的事实,有证人陈某甲、冯某、林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亦曾作了供述,也有证人陈某乙的证言佐证,足以认定。因此,对被告人郑某认为这次只容留陈某甲吸毒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明晓审 判 员  陈国良代理审判员  陈德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XX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