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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64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1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阳西县。2011年7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8日因无证驾驶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舒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在广东省阳江市××广场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同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持伪造的驾驶证驾驶粤Q×××××号小型轿车至中山市东升镇××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荣兴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笔���及清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缴获的假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资料、手机通话清单、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阳西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城法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茂名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宏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区伟杰袁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