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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5)法执字第906号 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石宏亮、崔鹏宇)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石宏亮,崔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金泰龙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石宏亮,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崔鹏宇,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崔鹏宇、石宏亮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法执字第906号。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三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艳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