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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2016)新0103民初144号代勤明与杜佳敏、张军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勤明,杜佳敏,张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44号原告:代勤明,男,汉族,1969年07月29日出生,乌鲁木齐利明华建材商行业主,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杜佳敏,女,汉族,1977年09月0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张军海,男,汉族,1982年07月02日出生,乌鲁木齐市嘉宝宾馆洗浴中心合伙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勤明与被告杜佳敏、张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起诉时被告杜佳敏、张军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故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赵   晓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迪丽拜尔•吐尔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