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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应智泉与应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智泉,应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应智泉。被执行人:应杰。申请执行人应智泉与被执行人应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8日,应智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9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判决计付),案件受理费4850元、执行费8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2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黄慧民审判员  余忠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吾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