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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217号原告高某,女,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刘雪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