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漆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389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牟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雄、孙青,公司职员。被告:漆龙,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公民身份号码×××1959。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与被告漆龙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为7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雅怡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