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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荣军与被告何万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35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应提供被告何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材料,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住址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雅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