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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吉力维、王付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力维,王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3153号申请执行人吉力维被执行人王付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5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付海(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付海(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付海(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付海(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4的存款人民币70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