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肖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5民初357号原告肖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考虑小孩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考虑小孩问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侣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晓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