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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肖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5民初357号原告肖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考虑小孩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考虑小孩问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侣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晓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