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5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800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87年某月某日。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米 华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拉毛卓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