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莱州市城港路朱由高记渔需店与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城港路朱由高记渔需店,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8号原告莱州市城港路朱由高记渔需店,注册号370683600014724,业主高广林。委托代理人高华,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军,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城港路朱由高记渔需店与被告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城港路朱由高记渔需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