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一×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刑终5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一×,于天津市。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7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孙玉华,于天津市,退休人员。系被告人王一×之母。辩护人张杰,天津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被告人王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030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红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一×及其法定代理人孙玉华、辩护人张杰,被害人张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12月16日凌晨,在天津市××××路“老二烧烤”店内,被告人王一×与被害人张三×酒后因他人债务问题产生矛盾,后二人离开烧烤店行至天津市××××路与西青交口附近。期间,二人争吵互骂并撕扯在一起倒地,被他人扶起劝开后又继续纠缠,王一×撞倒张三×,造成张三×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6、8、10肋骨骨折,肺挫伤;鼻中隔骨折,鼻背撕裂伤,软组织挫伤;+1牙外伤性全脱位,1+牙外伤,唇粘膜撕裂伤;头外伤。经鉴定,张三×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及右胸部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其鼻部软组织损伤、鼻中隔骨折、唇粘膜损伤、牙齿损伤及文证材料记载的头部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后,被害人张三×对鉴定书中将其肋骨骨折和肺挫伤等与外伤有关的医学诊断结果综合为胸部损伤,并鉴定为轻伤二级的结果不满,要求对肺挫伤进行法医学鉴定。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物证鉴定所补充鉴定,张三×肺挫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王一×在2014年12月16日作案期间的精神状态诊断为“普通醉酒”;2014年12月16日,王一×实施作案行为时,有完全责任能力。经他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9日将王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三×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5日晚,王一×和他的一名女性朋友到千禧园饺子馆找其,王一×向其介绍了他的那名女性朋友和别人的一起债务纠纷,这起债务纠纷中的欠款人是一个叫“华子”的人介绍的,现在欠款人找不到了。其跟“华子”认识,王一×想让其向“华子”打听一下欠款人的情况。其不知道这件事,也不想管这件事,但又不好意思直接回绝王一×,就有意改变聊天话题,后来其和王一×及那名女子就离开了。其和王一×提议一起去歌厅,王一×说就在张家门口找个饭馆吃点东西说说话,后其和王一×到了红桥区××路的“老二烧烤店”。在“老二烧烤店”吃饭时,王一×还一直说那个女子债务纠纷的事。其和王一×说话的过程中,王一×认为其帮着“华子”说话,就找其理论,其真不知道这件事,也没参与这件事。为此其和王一×发生了言语冲突,王一×说他叫人跟其理论理论,就打了几个电话。其和王一×争执时双方情绪都挺激动。王一×来时因腿就有伤,走路不方便,加上在“老二烧烤店”也喝了不少酒。王一×边走路边打电话,自己摔屁股蹲坐在地上至少两次。王一×打电话的时候,李三×和三名男子也来烧烤店了,其后来才知道那三名男子是李三×的同事。李三×来到店里不久,其和王一×争吵着走出烧烤店,李三×和她的同事也跟着出来了。在争吵过程中,王一×用拳捣其肩膀一下,其没站稳,往后倒时拽着王一×,王一×也没站稳,其仰面倒在地上了,王一×也被其拽倒了。王一×趴在其身上的时候,用胳膊肘击打其肋部几下。李三×和她的同事就把其和王一×拉开了,但其和王一×还是在争执。李三×和她同事帮着王一×拦出租车时,其和王一×争执并撕扯在一起,其被王一×推倒在地上后拽着王一×,王一×趴在其身上又用拳头打了其肋部几下,就这样其被王一×推倒了两三次。其急了,起来拽着王一×跟他理论,王一×让其打他,其就骂了王一×两句。这时其看见王一×的父母坐出租车来到“老二烧烤店”门外,他的父母拉着王一×想带他走,但王一×一直也不上出租车,后被他父母扶着到西青上去拦出租车。其跟在王一×和他父母身后走过去,王一×的父母一人在前面扶着王一×,另一人跟其说话,后来王一×听见其跟他父母说话,就又朝其走过来。王一×父母看王一×又朝其凑过来,就一起拉着王一×向前走,不让王一×靠近其,王一×被他父母拉着走了几步后,突然扭过头面向其,并挣脱他父母的拉拽向其跑过来,他是将右臂端在胸前向其跑过来的。其当时没有意识到王一×要撞其,就没动,事情发生得很突然。王一×跑到其跟前时,先用右胳膊肘顶了其肋部一下,其被顶得往后退了一步,王一×顺势用头撞其面部,其失去意识倒在地上了。其倒在地上时,看见王一×站着和他父母说了几句话,后来王一×自己也倒在地上了,再后来民警和救护车来了。2、证人蒋××的证言,证实其在天津市红桥区××道与××路交口经营“老二烧烤店”。2014年12月15日22时许,有两名40岁左右的男子一起来到店内,矮个男子穿着貂绒外套,高个男子当时右腿看着行动不便。他俩来时已经在别处喝酒了,到其店里后又各喝了两瓶小二锅头,高个男子坐在椅子上把右腿搭在旁边的椅子上,俩人吃饭大约到了凌晨时,不知因何事开始争执起来。高个男子不知怎么就从椅子上摔到地上,坐在地上还跟矮个男子说前些日子把腿摔折了,高个男子喝多了,加上腿本来就不方便,有两三次自己滑坐到地上,其他摔倒的情况是他站着打电话,站不稳自己倒在地上的。高个男子倒地时,矮个男子让其扶高个男子,其把高个男子从地上扶起来过两次。后来这俩人边吃饭边争执,还说要出去比划比划,他俩出了店门,一会儿又互相抱着回到店内。16日凌晨2时40分,店里又来了一女三男,来的那女子好像跟矮个男子认识,他们在店里看着高个男子和矮个男子发生争执,后来就一起离开烧烤店了。其怕他们再回来,就赶紧关了店。其离开店时,看见又来了上岁数的一男一女。3、证人李一×的证言,证明其是河南省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工人。2014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其在红桥区××道与咸阳路交口为联通公司布设电缆线。其徒步从咸阳路右拐西青去另一个线缆井时,看见西青线缆施工附近站着几个人,走近后看见线缆井附近躺着两名男子,两人各自躺在一边的地上,距离约两米,头部都朝西,一个穿深色外套的男子喊自己牙掉了,一会儿后救护车把两人拉走了。当时现场还有一名40岁左右的女子,两名20多岁的男子,60岁左右的一男一女和两三名施工的工人。其听同事谷同林、张一×说,两名男子是相互撞到一起后倒在地上的。4、证人谷同林的证言,证明其是河南省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工人。2014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其在红桥区××道与咸阳路交口为联通公司布设光缆线时,一群人走过来,其中有一名老大爷、一名老太太、一名年轻女子、两名年轻男子。那两名男子应该是喝酒了,突然都向对方冲过去,两人脸面撞到一起后就都倒地上起来了,后来跟他们一起的人就报警了。其听见有人喊牙掉了。5、证人张一×的证言,证明其是河南省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工人。2014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其在红桥区××道报亭附近的联通线缆井布设电缆时,站在井里看见一对老夫妻扶着一名高个、较壮的男子从咸阳路方向朝施工处走过来,高个男子像是喝多了酒的样子,他的身后跟着另一名较瘦的男子和年轻女子。高个男子和较瘦男子相距五六米。其蹲在井里看井内情况时,听见“扑通”一声,抬头看见高个男子和较瘦男子都面朝天躺在地上了,较瘦男子喊他的牙掉了。年轻女子就报警了,后来民警和救护车就来了。6、证人王二×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6日凌晨下班时,同事李三×带着其和李二×、肖××一起吃饭,四人乘出租车到了红桥区××路的“老二烧烤店”。当时是凌晨两三点钟,一个高个男子在饭馆外面打电话,店里除了服务员就剩一个男子在吃饭喝酒。李三×将这个男子给大家认识,并称这个男的叫“张哥”(即张三×)。李三×和“张哥”正在说话,其他人还没坐下时,在外面打电话那个男子进来就和“张哥”说话,俩人看上去都喝了不少的酒,说话时还带脏字。之后“张哥”、李三×及高个男子就出去了。刚出去,高个男子和“张哥”大声争论着,互相骂对方,并且时不时地撕扯推搡对方,其等人害怕他们打起来,就出去拉着双方。大家试图将他们分开,可是刚分开一会儿,他俩又凑到一起。猛然间,高个男子将“张哥”推倒在地,因为他们是互相拉着对方的衣服,高个男子同时倒在“张哥”的身上,大家赶紧将他们扶起来。他俩起来后又开始争论,高个男子冲“张哥”道歉说“哥,我错了”。之后他们继续纠缠,又以相同的方式摔倒两次,其中一次“张哥”摔在高个男子身上了。高个儿男子打了个电话,在电话里说“赶紧过来,再不过来我就死了”,后又找“张哥”理论,他俩说的满嘴酒话,大家又将他们分开,并将他们扶起来。后高个男子的父母打出租车来了,问怎么回事,其等人都说不知道。高个男子父母把儿子叫到旁边说话,其等人就拦着“张哥”,高个男子的父亲也说“算了算了,赶紧打车走吧,有事明天再说”。后高个男子的父母驾着儿子往十字路口的东南角方向走,其等人害怕他们被车撞了,就在后面跟着,“张哥”也跟过来了。后“张哥”超过了大家,朝高个男子的方向走去,高个男子发现“张哥”朝他走过来的时候,说了一句“我也不活了”,就挣脱他父母,冲“张哥”迎面跑去,他低着头屈着前臂撞向“张哥”,“张哥”直接后仰倒地就没动静了。其让肖××赶紧报警并打120,高个男子的父亲此时也在打电话,母亲抱着高个男子。后警车来了,高个男子躺在地上,他父母围在身边说话。民警来后,“张哥”才醒过来。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把高个男子拉走,后又来了一辆120急救车把“张哥”送到医院了。7、证人李二×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其与同事肖××、王二×和李三×相约去吃饭。李三×说她知道有个地方,就带路乘出租车到了红桥区××路的“老二烧烤店”。进烧烤店后,其看见李三×的一名叫张三×的男性朋友正和一名男子在争吵。其和肖××、王二×准备点菜,李三×过去劝张三×和那名男子,后他们一起到烧烤店外面去了。张三×和那名男子在外面接着吵,双方情绪激动骂骂咧咧的,其和肖××、王二×跟出去也劝他们。对方男子抓着张三×的衣领,把张三×推倒朝天躺在地上,然后骑在张三×身上朝胸部打了几拳。其等人把他们拉开,但俩人还是互骂,并凑到一起互相揪着对方,不知怎么了,张三×又倒在地上了。其等又把他俩劝开,没多久对方男子的父母来了,俩人还是没完没了地争吵。李三×让其等人帮着打出租车,想让对方男子离开,对方男子的父母拉着他上出租车,可拦了几辆出租车后,对方男子就是不上车,后对方男子的父母拉着他向西青走,其和肖××、王二×、李三×、张三×陆续到了西青。其和对方男子及他的父母站在一起,帮着拦出租车,可是拦下了出租车后对方男子就是不上车,这时对方男子挣脱了父母的阻拦,向张三×冲过去。其站在对方男子和张三×之间,一看对方男子冲过来,怕撞到自己就闪开了。张三×溜达着向对方男子走过去,见对方男子冲过来就站在了原地,接着对方男子低头用头撞张三×的面部,张三×向后倒,面朝天躺在地上了,对方男子顺势面朝地趴在张三×的身上,后来对方男子自己坐起来,又自己站起来了。李三×和王二×开始打电话报警。对方男子站着和他父母说话,说完话自己自行躺在地上了,后来救护车和警察都来了。8、证人肖××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6日凌晨1点多下班后,同事李三×说请其和李二×、王二×吃饭,四人乘出租车到了红桥区××路的“老二烧烤店”。进入店内,李三×跟她的一个叫张三×的男性朋友说话,其等人找位置想坐下,还没等坐下时,张三×和一个高个男子吵起来了,其就问怎么回事,李三×说没事。后俩人越吵越凶,李三×让其等人帮忙劝架,其等三人就将他们劝到店外。张三×也喝多了,双方一直不依不饶纠缠着,张三×被高个男子拽倒在地,高个儿男子顺势扑到张三×的身上,张三×两次被高个男子弄倒在地。高个男子用手机叫人过来,过了会儿两个老人打车来了,他们是高个男子的父母。高个男子的父母也和其等人一起劝他们。后其拦了两次出租车,想让高个男子和他父母离开,但高个男子一直不上车。有一次其把高个男子拽上车,他父母也上了出租车,但是高个男子打开车门又下来了,他父母也跟着下了车,出租车走了。高个男子的父母硬拉着他往西青桥下走,张三×跟在后面和高个男子互相吵架,其和李三×、张三×等人跟着后面,与高个男子之间有三四米的距离。那名男子和张三×还一直互相骂街,到了西青报亭在附近,高个男子突然急了,对张三×喊“我也不活了,我今天要弄死你”,挣脱他父母的拉拽向着张三×冲过来,张三×没躲闪,还是在向高个男子走着,高个男子双手交叉放在胸前,用两个胳膊肘迎着对方,用脑袋撞上张三×的面部,张三×被撞后就向后倒,面朝天躺在地上了,高个男子退了一两步,自己坐在了地上,后又躺在地上了。其等人赶紧打120和110,直到民警到现场,俩人都躺在地上,但再无身体接触。9、证人李三×的证言,证实其是一家夜总会的经理,跟张三×是朋友,张三×和王一×一起到过其单位,其就认识了王一×。2014年12月16日凌晨,其和同事王二×、李二×、肖××下班后一起到红桥区××路的“老二烧烤店”吃饭。快凌晨3点时到的烧烤店。一进门,看见张三×在店里坐着,后来王一×打着电话走进店里,张三×跟王一×不知因何事发生了争执,俩人先后走出烧烤店,其和王二×、李二×、肖××也跟了出来。在店外,张三×、王一×激烈争吵,王一×用胳膊一搂张三×颈部,张三×摔倒在下面,王一×压在张三×身上,用拳头打了张三×的胸部几拳。其赶紧让三个同事把他俩扶起来,但他俩起来还是争吵,王一×又用同样的方式摔张三×、压张三×、打张三×,其和同事又把他们扶起来。过了一会儿,王一×的父母也来了。其和王二×、李二×、肖××,还有王一×的父母劝王一×先走,还前后打了三辆出租车让王一×上车走,可王一×就是不走。张三×让其帮着王一×的父母扶着王一×到西青上打车。张三×也在其等人身后,跟着到了西青与咸阳路交口的桥下,跟王一×说“这事跟我没关系”。张三×刚说完话,王一×撇开他父母,回身向张三×冲过来,扬着肘部猛击张三×胸部,同时用头撞了张三×的脸,张三×被撞倒在地上了。王一×躲在旁边跟他父母说话。其赶紧报警,王一×先是坐在地上,然后自己倒在地上了。10、证人孙××的证言,证实其是王一×的母亲。2014年12月16日凌晨不到3点时,老伴王三×接到儿子王一×打来的电话,说他被人打了,让去救他,并说他在红桥区××路与××道交口的“老二烧烤店”附近。当时,王一×的电话被另外一个男子抢过去了,其老伴跟这个男子说“我是王一×的父亲,别着急,我马上过去”。后夫妇二人乘出租车到了“老二烧烤店”门前,看见四个男子和一女子还有王一×,其中一个40多岁的男子正在用脚踢王一×,其夫妇上前进行劝阻。对方三个20岁左右的小青年和那名女子也劝这个男子,这个男子当时嘴里骂着街,其劝这个男子别骂街,并拉着王一×不让他冲过去找对方。那名女子也在劝这个男子,其老伴也去劝这个男子。一会儿,这个男子过来对其双手合十念“阿弥陀佛”。其也对这个男子双手合十念阿弥陀佛。后其夫妇将王一×带到咸阳路与××道交口的广阳里楼群一侧,在等出租车的时候,这个男子边骂街边往其这边冲过来,旁边跟着三个男青年和那个女子,其夫妇和王一×三人转过身来对着冲过来的男子,这个男子冲到王一×跟前撞王一×,俩人就都倒在地上了,脸上都出现了血迹。其老伴就拨打了110、120。11、证人王三×的证言,证实其是王一×的父亲。2014年12月16日凌晨2时40分,其接到儿子王一×的电话,让其到咸阳路与××道交口接他。其和妻子孙××乘出租车到了咸阳路与××道交口,在“老二烧烤店”门前的便道上看见了王一×,王一×和张三×二人正在撕扯,其和孙××赶紧上前将王一×拉开了,后来对方的一名女子也帮着劝。其拦了几辆出租车让王一×上车,但王一×就是不上车,后来其夫妇二人把王一×拉到西青一侧的报刊亭附近,要打出租车走时,张三×从咸阳路“老二烧烤店”那边追过来,喊王一×别走等话。王一×听了就要向张三×冲过去,其就一直拉着王一×不让王一×动,可是没拉住,王一×挣脱了其的拉拽。其再转身看时,王一×和张三×已经各自面朝天躺在地上了,两人的面部都有血,其就赶紧报警了。12、证人张二×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6日3时许,其驾车从咸阳路自南向北行驶,右拐西青时,看见西青上有些人横穿马路,有两个人走在一起的,也有三个人走在一起的,陆陆续续横穿马路到西青上。后其减速右打轮绕过这些人沿西青向东行驶。13、证人李四×的证言,证实其跟王一×是同事。2014年12月15日晚,其和王一×等同事一起吃饭期间,王一×接了个电话。电话是张三×打来的,张三×称他和卢华在千禧园吃饭,让王一×过去。因为王一×有事找卢华,就让其送他去千禧园里的一个饺子馆。其和王一×到千禧园饺子馆找到张三×,发现就张三×自己一个人,张三×说卢华已经走了。其和王一×坐下后,王一×跟张三×说其有一笔债务纠纷,欠钱的人是卢华的妹夫。其和王一×想向张三×打听卢华的具体情况,但是没有结果。约一小时后饺子馆要关门了,张三×说换个地方去吃烧烤。因为王一×的腿前些日子受伤了,是其把他送过来的,其就想把王一×送回家,但张三×执意不让王一×走,还让其先走,其就开车把他俩送到千禧园张三×家的楼下。他俩下车后,上了张三×的奥迪汽车,当时是23点多。14、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情况。15、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三×的伤情和损伤程度以及王一×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16、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后,王三×报警的情况及公安机关将王一×传唤归案的情况。17、情况说明,证明:(1)王一×无前科劣迹,不是网上逃犯;(2)王一×的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伤情照片,证明王一×有两处轻伤二级及一处轻微伤;(3)张三×对肺挫伤要求补充鉴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一×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一×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一×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王一×的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认为二审期间王一×认罪服法,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恳请二审法院对王一×予以从轻处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一×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得当,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王一×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王一×从轻判处。经二审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两处轻伤、处轻微伤后果,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一×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王一×系初犯,且在二审期间已与被害人张三×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刑初字第030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一×的定罪量刑,即被告人王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上诉人王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刘 为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康 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