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建国、陈月玲等与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陈月玲,刘晨阳,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涧行初字第7-1号原告刘建国,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本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陈月玲,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涧西区龙西社区**栋4门***号。身份号码:410311196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刘建国配偶。原告陈月玲,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所同上。原告刘晨阳,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涧西区。系刘建国之子。委托代理人陈月玲,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所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刘晨阳母亲。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住所:本市涧西区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冠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尚智霞,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牛艳红,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警务综合室副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刘建国、陈月玲、刘晨阳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信息公开一案,因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提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应中止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范 廉审 判 员 :韩亚蕾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师 丽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