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自诉人侯宗超指控甘馥彬犯侵占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宗超,甘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刑初302号自诉人侯宗超,女,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被告人甘馥彬,男,1979年7月31日生,汉族。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侯宗超指控甘馥彬犯侵占罪一案,因本案缺乏罪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侯宗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章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