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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自诉人侯宗超指控甘馥彬犯侵占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宗超,甘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刑初302号自诉人侯宗超,女,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被告人甘馥彬,男,1979年7月31日生,汉族。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侯宗超指控甘馥彬犯侵占罪一案,因本案缺乏罪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侯宗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章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