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卫红与赵恒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红,赵恒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刘卫红,男。被执行人赵恒强,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卫红与被执行人赵恒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恒强应付支付给刘卫红借款本金1900000元,应承担的一审案件诉讼费10950元,本案执行费21400元。本院在执行中,赵恒强于2015年10月13日已将其在案外人李卓滨处的债权500000元转让给刘卫红,另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恒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发现其无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赵恒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卫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赵恒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卫红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健芳审 判 员 向海洋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