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6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杨官龙、徐丽、李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杨官龙,徐丽,李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被执行人杨官龙、徐丽、李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