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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1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樊琳与双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琳,双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182-1号原告樊琳,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双艳利,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琳与被告双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琳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樊琳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田 苗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