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1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樊琳与双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琳,双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182-1号原告樊琳,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双艳利,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琳与被告双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琳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樊琳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田 苗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