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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申请执行张某某、大连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大连某某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水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大连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