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杨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66号。法定代表人;贺建华,系该公司董事。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法定代表人:宋津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后为55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微信公众号“”